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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李某被指控拐卖儿童,经律师有效辩护,依法判处缓刑

来源:何春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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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李某被指控拐卖儿童,经律师有效辩护,依法判处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1年春节期间,另一被告人胡某与关某在网上认识并同居,一年后生育一男孩,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不再共同生活,关某将孩子留给胡某抚养,胡某以有病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人家欲将孩子送走,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陈某夫妇二人愿意收养孩子,并支付胡某二万八千元整。后胡某谎称得款一万三千元,将钱汇给了关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将刚出生八个月的男婴送养他人,并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钱财,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代理经过

    胡某、李某某拐卖儿童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经过一次发回重审,两次上诉后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何春景律师的有效沟通,依法判处缓刑。

三、根据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辩护要点

辩护人总辩护观点:罪轻辩护。论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属于从犯,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仅是出于亲朋私情,才为行为人胡某出卖亲生子女“牵线搭桥”,且并没有收取钱财,所起作用明显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被告人胡某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

主犯胡某家境贫寒,生活困难,根本无力抚养八个月大的男婴,为了能让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拜托被告人李某某为孩子介绍个好家庭,经李某某调查,陈某夫妻二人有能力将孩子养大且视如己出,孩子也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和照顾,且案发前关某已把孩子接回,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告人李某某未收取任何利益,仅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帮助胡某,并未给孩子造成伤害。

3、所收钱款均退还陈某夫妻

关某在得知胡某将孩子卖出之后,第一时间凑齐钱款并将孩子从陈某处接回,并未对孩子造成伤害,后关某因家庭情况困难,又将孩子送回陈某处,相信其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

请法院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以及自始至终从未获利,且未对孩子造成伤害,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

经过何春景主任有效辩护加上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判处缓刑。

六、本站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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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春景
  •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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