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指控骗取189万高额补偿款,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诈骗罪:因抢栽抢建,被检察院指控骗取189万高额补偿款,经何春景律师团队有效辩护,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提前得知高速征地信息的情况下,以骗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在本村大量高价抢包(无效合同)村民口粮地。利用抢包的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189万余元。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如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何春景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被告人刘某一审、二审均被判决无罪。
四、辩护意见
(一)争议焦点
1、在事实上刘某是否实际骗取补偿款高达189万余元?
2、在案件性质上,被告人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主要辩护意见
1、事实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抢包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189万余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通过分析在案证据能够查证属实涉案被征土地约18亩;刘某实际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约69万元。
2、定性方面,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1)刘某在承包本村口粮地的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意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主观上提前得了知高速征地信息,仅凭刘某所承包的土地与征地线路、方位基本一致来判定刘某提前得知征地信息,显然属与由果推因,有违“主客观相一致”之原则。且刘某承包村民口粮地价格属合理范畴,并不能证明刘某有骗取补偿款意图。
(2)客观上刘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辩护律师认为因所扣大棚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大棚不具备经营条件。并有证据证明刘某建棚成本远超过发放补偿款金额,且曾出卖过棚内种植作物用于盈利,属于经营行为,所以刘某并未虚构事实真相。
3、行政机关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发放给刘某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1)清登组工作人员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发放补偿款。
(2)征地过程中抢栽抢建是普遍现象,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只有无中生有的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补偿的,才可能认定为诈骗。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
